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三章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四章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
第五章 交通行政许可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许可期限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六章 交通行政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节 执行与结案
第七章 交通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第八章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节 文书制作
第二节 立卷归档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九章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第十章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
第十三章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分析与报告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权范围内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案件需要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的,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下级机关经初步调查的案件,认为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理的,将案件材料报请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管辖。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由省交通厅统一颁发、年度审验,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第三章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
(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九)禁止酒后执法;
(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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